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老兵文化工作委员会(Veterans Cultural Work Committee),以下简称本会或本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为中国文化信息协会下设工作委员会,是致力于为全国广大退役军人提供教育培训、就业指导、信息服务、互助交流的公益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宗旨:
以“听党指挥、服务政府、情系老兵、奉献社会”为己任,广泛团结全国广大退役军人和人民群众,通过打造老兵文化园、成就老兵创业梦、铺筑老兵致富路、架设政府连心桥,推动全国老兵共同干事创业,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做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成立,注册登记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政管理部门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上级和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桥鹏润家园豪苑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退役军人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府指导下,组织广大退役军人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等正能量宣讲,激发公民爱国、敬业、爱岗热情,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2、建立老兵文化工作委员会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并按照规定,合作编辑发行革命传统教育书刊,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培训、创业等政策信息服务,展示退役军人在参与国家建设、维护社会安定中的先进事迹,传承发扬红色文化,推介优秀红色文化产品;
3、根据市场需求,引导、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研讨、开发老兵文化产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老兵文化产业发展的合理性规划、政策和建议;
4、在政府部门领导下,建立合理的协调机制,积极推动、鼓励会员企业之间的共赢合作,解决会员在市场渠道、投融资、人才等方面的瓶颈;支持培养一批优秀会员单位做大做强,发展成为优秀的红色文化产业领头人;
5、优先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贫困和边远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其政策需求和产业需求,挖掘、传播民族文化;
6、维护会员及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及单位提供咨询、政策等服务;
7、组织开展行业人员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会员及会员单位的整体素质,学习借鉴国内外相关团体机构的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验,推动中国老兵文化产业的发展;让全社会了解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真正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8、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单位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9、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在各省(区)、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吸收本行政区内的人员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校学生、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除外),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有一名正式会员推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省(区)、市(县)办事机构审查;
3、由委员会批准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参与和享受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提供的各类服务;
2、在本委员会门户网站自由发表个人正能量作品;
3、个人正当权益受损时,有获得委员互助和取得本委员会各级机构帮助的权利;
4、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委员会及其他会员工作的权利;
5、有参加本委员会相关会议的自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会员享有推荐发展新会员的权利;
7、会员享有转会、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接受本会监督检查;
3、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遵守会员道德规范;
6、保守本会秘密;
7、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订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文化信息协会审查,并经注册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正、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不少于35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总顾问1名,顾问、名誉顾问若干名。总顾问、顾问、名誉顾问聘请有关领导和在相关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人士担任。总顾问、顾问、名誉顾问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除具备会员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爱老兵事务,奉献意识强;
3、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4、身体健康,能正常坚持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每届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副主任及秘书长人选交委员代表大会决定;
5、其它相关事宜。
常务副主任在主任出缺时,代行主任职权;副主任按分工行使分管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委员代表大会决定;
3、制定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4、负责发展会员工作;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在秘书长出缺时,代行秘书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总部下设综合行政办公室、规划财务部、会员服务部、信息传媒部、教育培训部、大型活动部、对外联络部、党群工作部。各省(区)、市(县)级机构可根据总部机构配置相应工作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管理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变更程序
1、本会名称、业务主管部门等发生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变更项目确定后,由综合管理部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协会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终止程序
1、本会因故需要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员,成立清算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9年4月26日经委员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对本章程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和中国文化信息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